各出资企业:
为完善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增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意识,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8月28日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为试行办法,需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以便我们不断修改完善。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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