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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国资产权字〔2004171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推进自治区本级企业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现就加强自治区本级企业产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领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出资人层层到位的重要基础,也是明确相关主体权利和责任、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基本前提。各企业要深刻领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树立产权观念、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二、高度重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做到产权归属清晰、资产估价科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是产权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各企业在对外投资、资产划转、产权转让、合并分立、企业改制等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产权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评估结果是资产作价的基础依据。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时应当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所监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前应向自治区国资委申报。各企业要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监管企业和自治区本级其它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以转过程中,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一是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申报、审批程序;二是要按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三是要坚持产权转让进入市场并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杜绝暗箱操作;四是要选取适当的转让方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五是要注意保护职工权益;六是要及时进行转让鉴证和产权变更登记,做好转让收益管理。

    四、加强上市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股权益。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和企业要按照有关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法规要求,正确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做好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增资扩股、配股、国有股质押等重大事项时,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在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有效方式,广泛选择受让方,促进形成市场价格的有效机制,最大可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受让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时,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受让股份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合理定价,并及时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的审批和过户登记手续。

    五、认真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中的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界定辅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认真组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保证资产价值真实可靠。在使用净资产支付安置职工费用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标准,确保职工合法权益。需要核销国有权益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并根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六、加强投资和资本运作的管理。认真做好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程序,防范投资风险。各企业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管理级次,要适当集中投资决策权,杜绝散乱现象,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防止债务风险。要坚持突出主业,发展核心业务,培育优良资产,防止盲目扩张。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形成的产权关系,要及时进行产权登记。

    七、大力发展股份制,优化企业产权结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的有效途径。所监管企业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从搞活国有企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求出发,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促进形成不同产权主体间多元投资、互为补充的产权结构,提高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在股份制改革中,各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为审批比、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股权界定等各项工作股份公司设立后,所监管企业要严格履行股东职责,正确行使股东权利,认真做好股权收益收缴等工作。

    八、认真做好资产划转工作。资产划转是指国有资产产权在国有单位之间的无偿转移。各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以及变更企业隶属关系的过程中,要着眼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以实现国有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为目标,认真做好资产和产权划转的可行性研究,严格规范划转工作,确保资产和产权划转符合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和长远目标。在划转中,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切实维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注意处理好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动人事关系及其他相关事宜,并保证职工的妥善安置。

    九、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各企业在向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将境内资产转移、转让到境外,以及将境外资产转移、转让时,要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同时要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和审批程序。对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十、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党字〔200315)中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不仅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而且对未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督的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并履行法律手续。按照以上规定,自治区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及目前仍由各有关部门管理未授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方面,都要自觉地接受国资委的监督管理。凡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产权变更、资产处置等事宜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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