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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

〖发布日期:2008-02-1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为了对本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切实增强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推进职能转变,不断提高委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监督措施
      ⒈为了加强监督与指导,成立自治区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组 长:刘志
         副组长:王化民

      成 员:王宝山、白兰、赵焕诚 

      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委监察室,王化民兼办公室主任。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认真受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委政务公开小组的工作。

      ⒉实行分级负责,层层明确政务公开责任制。苏和主任对全委政务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⒊设立举报电话(04716945283,接受社会、群众的投诉。

      二、责任追究

      下列行为被视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行为,予以追究责任:

      ⒈按规定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⒉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⒊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

      ⒋对违纪案件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⒌处理不恰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⒍对投诉不予受理或不及时给予答复的;

      ⒎不遵守职业道德,出具假数据或更改数据的;

      ⒏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常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⒐对态度冷、横、硬,借职务工作之便进行勒索,吃、拿、卡、要,甚至对前来办事人员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给群众带来损失或伤害的;

      对上述行为的采取警告,诫勉谈话、经济处罚、调离岗位;严重违纪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应负赔偿责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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