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
你局交来的7件信访案件(电力公司送变电公司、电力公司、电建二公司、内蒙古移动通信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旗原房载体沟硫磺厂、达旗石英沙厂、呼伦贝尔市造纸芦苇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乳品厂)的材料收悉。我委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对7件信访案件的材料进行了复核,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所在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解决意见。
二、你局交办的7件信访案件,均为2000年以前企业改制行为,属于处理遗留问题。当时,国有企业改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和自治区对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操作程序上无统一、系统、规范的政策规定,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以利于各地区进行探索,提供经验。因此,处理这7件信访案件适用的政策、适用的改制程序等应站在当时的背景下考虑,不能用现在的规定解决当时的问题。这些信访案件所在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也做到了这一点。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绝不能有任何的动摇和怀疑。你局交办的7件上访案件,大多数是当年国家提出“三年两大目标”时进行改制的企业。改制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的,经过审核,我们认为这些企业改制不存在原则性的问题,总体方向是正确的。
四、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在处理改制过程中的上访问题,特别是对特殊困难职工,在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照顾是可以的,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但要注重把握政策,不能轻易翻盘子,不能随便开政策口子,以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可以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解决这部分职工的生活困难。
五、具体复核意见
1、电力公司答复所属送变电公司和电建二公司反映的问题,基本符合当时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从提供的有关材料看,缺少征求劳动部门意见的材料,按照自治区劳动厅《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工龄补贴费的企业应征求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的意见”,但该意见没有规定“必须征求”(下同)且据我们所知当时大部分国企改制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都未征求过劳动部门意见。另外,这些职工都自己填写了《职工自愿离职申请表》,发表了声明,签订了协议,进行了法律公证。据此我们认为两家公司基本符合程序,是这些职工当时的自愿行为。
2、内蒙古移动通信公司答复该企业的上访问题,符合当时国企改制的政策,缺少征求劳动部门意见的材料。所反映的问题与电力公司所属送变电公司和电建二公司的问题相同。从材料看,职工身份转换是由职工本人签署协议并经过了公证部门的法律公证,是这些职工当时的自愿行为。
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答复准旗原房塔沟硫磺厂部分职工反映问题的意见符合当时政策,但对职工反映的61.9万元企业资本公积金一事,应对性质做出判定,并有相应的处理意见。关于资本公积金的处置,如该企业转制前确系国有独资企业,则这部分资金除用于按政策解决改制成本外,剩余部分应收回国家所有。
4、鄂尔多斯市政府答复达旗原石英沙厂上访反映问题的意见,缺乏职工反映的转入到新公司的63万元的属性(应为谁的)以及与158名职工是否有关系的依据,需补充能够证明的相关材料。
5、呼伦贝尔市政府答复呼伦贝尔市造纸芦苇公司上访问题的意见符合当时的改制政策。关于改制遗留的职工身份转换和“三金”接续问题,市政府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尽快予以解决,关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继续通过正常渠道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关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乳品厂职工反映的问题,呼伦贝尔市政府的答复意见中材料不完整,应对改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点和对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35名职工移交市人才中心的时间做出补充。
7、华章纸业是1997年转制的企业,由于当时国家没有出台规范的转制文件,在转制中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做法以当地政府的规定和企业转制方案的规定操作,也是允许的。关于对退休和病退人员办理退休的时间介定,要有相关的文件支持,在你们转来的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文件。如有这些文件则“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上访人员的答复意见”(巴政办字[2006]5-37号)是符合政策的,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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