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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资委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日期:2008-09-30〗 〖来源:〗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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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国资委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国资委机关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国资委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务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拟公开政务信息的部门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该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务信息部门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拟公开政务信息的部门向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务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务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在收到拟公开政务信息部门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务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条  拟公开政务信息部门征求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政务信息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国资委办公室决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国资委纪委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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