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我委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我委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我委网站上(网址:http://www.nmggzw.com.cn)查阅,也可以在机关办公室(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政府大院五号楼五楼)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委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形式。网址为www.nmggzw.com.cn。公共查阅窗口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政府大院五号楼519室。我委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和制作印刷品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以我委名义发布及我委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我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我委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五号楼五楼530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9:00—11:30,14:30—17:0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及传真0471—6944426;通信地址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政府大院五号楼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邮政编码为010055,电子邮箱地址:xuanyu1943@163.com。
(二)申请形式。向我委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委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委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我委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nmggzw.com.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我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我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我委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我委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及传真号码:0471—6944426,接待投诉时间:每周三、四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委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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