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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厘清“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界定

〖发布日期:2009-06-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摘要: 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指出,“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根本点在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比私有企业要高得多;对国有企业来说,这几乎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企业目标和责任。”

      当前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有一个明显失衡之处:国有企业一直是中国经济构成的主力,在2008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有企业数量占了2/3,营业收入和利润都超过总额的80%,但在媒体报道中,能看到的都是跨国公司的“创新”实践。是国企确实没有尽到社会责任,抑或国企的做法太过老套,不引人关注?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厘清“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界定。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定义,国有企业是“公共性”与“企业性”的结合。除了像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国有企业还是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它的经营目标包括着眼于国民经济福利的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公共设施的提供等。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指出,“国有企业不同于私有企业的根本点在于,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这方面的要求和标准比私有企业要高得多;对国有企业来说,这几乎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强制的、法定的企业目标和责任。”

      显然,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本质上并无例外。例如,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时代,几乎所有国民经济福利都是通过国有企业实现的。不过,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的震荡,使得“市场化”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个“去社会责任”的过程。这种强烈的对比,使得公众对国有企业是否愿意、以及能否承担社会责任提出质疑。2006年初,网络上对于中石油超额利润的批判,让这种质疑达到了顶峰。在之前的一年,中石油实现了上千亿元的利润,成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但这个行业留给社会的却是高油价和油荒的记忆。

      同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中国形成热潮。作为理念的引领者,一些较早在全球范围内采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跨国企业最早进入中国公众的视野。而此时社会关注的焦点,即便是那些负面的消息,例如血汗工厂和毁林事件,也更多集中在跨国企业身上。与此相比,尽管一些国有企业成为中国最早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其相对消极的印象仍留在公众心目中。

      这种情况在2008年有所改变。从华南雪灾和到5·12地震中的应急救援和慈善捐款,再到北京奥运会的鼎力襄助,国有企业显示出其不可或缺的“共和国长子”的担当,这让人们重新认识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中的特殊角色。与此同时,来自透明化时代的压力,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推进,种种因素汇集到一起,开始推动国有企业对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进入新的思考阶段:在公共性和企业性两方面,国有企业是否负有不同的担当?

      以中国第一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央企——国家电网公司最近三年的实践为例分析,或许有助于厘清这些不同的担当。

      从2008年初至今,国家电网面临挑战最大的公共性业务,既非抗震救灾,亦非支援奥运会建设,而是华南雪灾之后的电网重建工作。雪灾毁坏的输电线路和设施,很多位于边远山区,是建国以来花费几十年积累才建成的,至今物流不畅,要恢复每一条线路通电,都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依靠商业运作,这是一项完全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即便有国家财政拨款,对于国家电网这样一个早已完成改制的国有企业来说,也难以在保证常规的输电业务之外,调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短期内解决这个问题。目前,电网重建工作仍在艰难进行中。尽管在很多人看来,这并不是一项公益事业,但其工作的组织方式与公益事业几乎无异。

      国家电网下属的北京电力,在2008奥运的举办中承担着艰巨的历史使命,同时面临空前的挑战。尽管与奥组委签订了供电设备安装协议。但在这样一个要求万无一失的特殊项目中,几乎所有的北京电力员工都变成了志愿者。公司工会主席李国华回忆奥运工作时提到,作为充分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企业,北京电力在确保奥运会和城市供电的安全有序和“人文、科技、绿色”理念的落实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经常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之外,无偿地投入时间和精力,帮助场馆调试管理设备,发扬志愿服务精神。

      对于这些公共性的担当,剑桥大学教授彼得·诺兰指出,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国有企业永远应该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其有别于私有部门和私有企业的最根本的特点。即便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不过,由于这些公共性的业务最终服务于公众,因此以透明化的操作换取公众认同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就容易出现争议。OECD给出的建议是:“在公共服务义务和超越通常公认标准的特定责任要求方面,任何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承担的特定义务,应该通过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并向公众披露,同时要以透明的方式确定相关的成本。这种特殊的要求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可以通过以特别法律条款为基础的国家预算进行补偿,也可以通过合同机制进行,比如经营管理合同。如果所涉及的企业是在经济中的竞争性部门就更应如此。”

      还有一类是公共性与企业性兼具的业务。例如,国家电网目前正在进行的超高压输电建设项目。由于用电力输送取代了东西部之间长距离的煤炭运输,超高压输电成为国家战略层面有效的节能减排手段之一。超高压输电本身是一个公众性的项目,但由于技术的突破,使得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同时提升。在某种程度上,这类同于一些跨国企业的绿金战略,也是最能同时体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和商业效率的选择之一。

      不过巧合的是,国家电网的超高压输电项目也曾因为沟通问题面临质疑。尽管超高压输电早已列入我国的“十一五”规划,在国际上亦通过了权威的技术认可,但由于与公众的沟通不充分,在民间一度曾引起过对于电磁辐射和安全性的争论,一些人更是据此对国家电网的社会责任作为提出质疑。作为国家战略的承担者,国家电网对技术争论的本身并无责任,但这种沟通缺失的巧合毕竟说明了国有企业对于公共性和企业性的认定并不清晰。

      在过去的几年中,国有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中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不过,正是由于“公共性”与“企业性”界定不清,国有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效果并未充分显露。但随着公司治理层面的制度逐渐完善,国企原本曾经肩负的社会责任将逐渐回归,其与经济结构中相匹配的企业公民地位亦将显现。

      在国家电网的例子中,北京电力工会主席李国华提到,国家电网将奉献清洁能源,建设和谐社会作为核心价值取向和企业获得发展的重要战略。事实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企业社会责任中应当更容易实现社会利益和商业利益的统一性。例如,由于国有企业所赚取的利润在制度上并不直接归属于任何公司管理者和员工,因此,其管理者和员工的工作动力并不像私营企业那样以利润为导向,他们更容易接受社会对于国有企业在利润之外的公益诉求而不是抗拒。这一点,在5·12抗震救灾的公益捐助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证明。当然,完全实现这一点的前提是国有企业建立起足够透明、公平的公司治理机构,正像OECD所提出的:“改善国有企业治理是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就像政府应该制定政策改善国有企业效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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