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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09-03-02〗 〖来源:SRC-107〗 〖作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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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近期,苏州市分别印发并施行了《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两个《暂行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考评为基本原则,基于“分级、分类、分开”考评的工作思路,形成“定量、定性、定级”的考评结果,致力于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国家统一要求,又具有苏州地方特色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之路。相比原有的考评制度,两个《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考评体系更为完整。两个《暂行办法》突破了以往只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评的制度,明确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应地,“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从而使整个考评体系更趋完善。
      二、指标体系更为合理。两个《暂行办法》从苏州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其权重,既注重定量考核,也注重定性评价,并最终确定考评等级。根据两个暂行办法,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专项指标,专项指标又包括任务指标和特殊指标。对于一般性的资产经营公司来说,基本指标的基准分为70分,专项指标的基准分为30分。但两个暂行办法也同时明确,“对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的特殊企业,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的完成情况,具体的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三、考评政策更为严格。为严肃考评纪律,两个暂行办法明确,如果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具有“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论当年经营业绩计分结果如何,企业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均不能为A级;如果企业负责人“发生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分”等四种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直接按D级确定,实行严格的“一票否决制”。
      四、考评管理更为主动。两个暂行办法分别年度考评与任期考评实施不同的介入方式,将考评工作由原先的事后被动考评变为现在的主动的过程管控。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两个暂行办法明确“结合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以及企业负责人每年7月底前报送的考核责任书半年度执行情况说明材料等,实施动态监控,若考核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除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外,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个《暂行办法》明确“进行年度跟踪检查”。
      五、考评过程更为开放。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确定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中的专项指标时,“需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意见的”,由考核组织实施机构进行沟通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考核。二是不论是年度经营业绩考评还是任期经营业绩考评,均要“参考企业监事会的评价意见”。三是在任期经营业绩考评中进一步明确,要“根据市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及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以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审计的功效。四是对年度及任期的考核指标与考评结果均要报经政府同意。
      六、考评结果更为透明。两个《暂行办法》除了要求“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及实施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外,还明确“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关部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实际应用,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透明度。
      七、考评制度更为严谨。鉴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所具有的实践性、探索性特征,两个暂行办法也相应地留好“制度接口”。两个《暂行办法》还明确,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后,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八、风险金管理更为细化。在风险金管理方面,两个暂行办法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一是实行分级计缴。二是实行分类管理。两个《暂行办法》根据企业负责人新任、离任、续任等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同时将风险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充分发挥风险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九、职工权益保护更为突出。两个《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当年职工平均薪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薪酬不得增长”,同时要求,“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及实施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从而有效保障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
      十、权利义务更为对等。两个《暂行办法》在明确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尽各项义务的同时,也突出了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可行使权利的保护,尽可能使权利与义务相应对等。两个《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反映。考核组织实施机构在接到反映后应予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项稽核检查,并要视具体情况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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