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自治区法规和规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委内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奉献、开拓、务实的精神,以做好服务为宗旨,恪尽职守,树立出资人良好形象。
三、国资委受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接受国务院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国资委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主持国资委党委全面工作,对上级党委负责。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在党委书记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五、国资委政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对自治区政府负责。主任外出时,依照领导排序,依次由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工作。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主任报告。
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主任或副主任做某一方面的工作。
六、机关处室实行处长(室主任,下同)负责制。副处长(室副主任,下同)在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科员在正、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信息中心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有关处室的业务指导。
信息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副主任按分工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助理、科长、副科长和科员在正、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七、实行A、B角工作制度。领导之间、处室处长之间和工作人员之间,既要分工明确,又要配合协作,确保不贻误工作。
八、各处室间实行主办、协办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主办处室的工作,凡涉及其他处室的,需将工作情况抄送协办处室,并征求协办处室的意见;或由主办处室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议定。
九、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并严格考核。
十、实行工作督办制度,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督办结果。
议事制度
为确保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实行党委会、委务会、主任办公会议事制度。
一、党委会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定、指示,并研究决定贯彻意见。
2、讨论审定国有资产监管总体工作思路、发展规划、改革重组调整的总体方案;国资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措施;研究外派董事、监事会监事及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外派董事、监事会监事人选或提出建议;讨论决定国资委处级干部的选拔任免意见。
4、讨论决定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意见。研究审批各监管企业党委、纪检委组成人选。
5、研究决定国资委党委工作总结、计划安排;讨论审定需呈报自治区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需要下发的重要工作意见、决定和指示。
6、研究审定对机关及各监管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7、讨论研究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及时做出应对的决策。
8、讨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9、讨论决定需要国资委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指定。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3、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党委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准备。
4、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等文件,经党委书记审阅、签发后,按规定范围上报、下发。
5、会议决定或议定的事项,由会议责成负责办理的领导或处室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议事原则和纪律要求
1、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重大事项,会议召集人要事先与党委委员交换意见,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如遇重大意见分歧,且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可以按多数人意见表决决定以外,一般情况下应暂缓做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2、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委委员个人意见未被党委会议采纳的,可以保留意见,并且可以向党委会提出复议或向上级党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做出和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及行为,不得在工作中抵触党委会决定。
3、党委会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4、党委会成员及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会议内容。
二、委务会
(一)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决定和重要指示,研究审定具体意见与实施方案。
2、讨论研究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审定国资委内部规章、制度。
3、研究国有经济的改革、调整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审定国资委年度(或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听取各处室、所属单位及所监管企业的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措施。
5、研究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实施意见。
6、研究决定需上报自治区政府的重要报告或需下发的重要文件。
7、自治区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的落实及重大事件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8、讨论决定政务、事务重大工作事项。
9、研究审议其它问题及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上会的问题。
(二)议事程序
1、参加委务会的成员为国资委主任、副主任、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巡视员、副巡视员。根据需要,吸收有关处室参加。
2、委务会由主任召集。也可委托其他委领导召集。
3、会议议题和参会人员范围由委领导和处室提出。议题确定后,办公室提前通知有关处室做好会议准备。
4、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报召集会议领导签发,并将会议情况和讨论决定事项通报缺席人。
5、会议决定事项,由提出会议议题的处室负责落实,办公室督办,并按工作渠道反馈。
(三)委务会议事原则及要求
1、委务会在议事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2、需提交委务会研究议定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事项,主办处室要提前向分管委领导汇报并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经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3、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列)席会议,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意见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带到会上,不得无故缺席。
4、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三、主任办公会
(一)议事范围
1、研究党委会、委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方案、实施意见等。
2、研究决定专项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讨论分管工作的各项方案、决定、规定、办法、制度以及重要会议材料等。
4、研究分管领域工作的安排意见。
5、需要提请委务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二)议事程序
1、主任办公会由分管委领导召集。
2、参加主任办公会的成员,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3、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4、会议议题由分管委领导确定。主办处室负责通知有关方面提前做好准备。
5、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并印发。
(三)主任办公会议事原则及要求
1、会议涉及重大事项须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通报。
2、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有关处室、单位参加,听取各方意见。
3、会议未议定事项不能提交委务会或党委会。
4、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公文处理规则
一、总则
(一)为促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二)各处室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四)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二、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请上级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二)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用“报告”。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对公众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件,用“通告”
(五)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六)通知
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下级办理或者需要知道的事项,批转下级的公文或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通知”。
(七)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用“通报”。
(八)决定、决议
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过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九)函
平行的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询问和答复问题,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三、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等。
(一)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送的形式。
(三)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
(四)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本委主办的联合发文,标明本委的公文编号。
(五)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六)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七)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八)公文纸一般用A4纸张,在左侧装订。
(九)对上级党委、纪委的请示或报告及对监管企业党委、纪委的通知或决定,用国资委党委名义发文。
(十)对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政府的请示或报告;与政府各委、办、厅、局协商工作;对各盟市国资委(经委)、监管企业行政的通知或决定以国资委名义行文。
(十一)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请示或报告需1份;向自治区党委报送请示需3份,报告需10份;向自治区政府报送请示需5份,报告需3份。
(十二)内部行文,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用途,用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处室名义行文。
(十三)发文应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不得滥发。
四、公文处理程序
(一)收文处理
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拟办、批办、催办等程序。
1、上级发来的所有文件及注有密级的简报、电报、资料和平级发来的文件、下级发来的请示报告,均由办公室统一签收、开拆、登记、呈阅、分发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要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如领导出差,办公室要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请示报告或由办公室主任处理。
2、办公室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指示,安排传阅或办理。委领导之间文件传阅由机要员负责传递。
3、凡需办理的公文,应先送办公室签批意见,再送领导批示后办理或分送给有关处室办理。各处室收到急件时,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应在3天内答复并退回文件。其余文件,应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并退回文件,最迟不能超过15天。需要研究而不能立即办理的,要先书面或口头简要回复。
4、加强公文检查催办工作。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文件,要认真督促、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
5、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在汇报和传达后,应将会议文件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二)发文处理
一般包括拟稿、审稿、签发、缮印、校对、用印、封发等程序。
1、草拟公文的要求:
(1)要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文字要精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标点符号要正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引用的公文要写明发文机关、公文编号、标题和发文时间。
(4)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公文稿纸,文件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持整洁,凡是文面凌乱不清的,要重新清稿。
(5)数字的写法。正式文件中,除文件编号、年月日、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百分比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外,其他用汉字书写。
(6)章节序数一般应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不要滥用简称。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一般不要简称。
2、公文审核。文稿在送领导签发前,应由起草文件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于涉及全局性的、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送的重要文件,由起草文件处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审核的重点: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与本单位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3)行文关系、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4)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的问题,应退回原承办单位修改,改动过大的,要重新抄正。
3、公文签发。一般性业务文件,由分管副主任签发。涉及全局性的、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送的重要文件,由委主任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主任分管的工作,应会签。属已经党委会、委务会讨论决定事项或属例行批准手续的,呈分管副主任签发。国资委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纪委文件,由纪委书记签发,重要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未经委领导正式签发的各类公文,办公室不予编号、用印。
4、公文拟稿、改稿和签发,一律用微机打印或钢笔书写,禁止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5、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
6、公文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打印、盖章、装订、登记、分发。打印文件要符合公文格式。装订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如正文末页无空档,可另起一空白页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7、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承办人要认真校对,确保发出的公文准确无误。
8、公文办理完毕后,要及时送交办公室整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五、文件的管理
(一)各处室要有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严禁将秘密文件带往公共场所或家中。文件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注销等手续,并按照收文簿检查归档,以防遗漏。
(二)各处室工作中形成的文书,包括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照片、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必须由承办人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移交文书或有关人员核对整理后,于次年第二季度送交档案室归档,各处室、各经办人不得逾期自行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
(三)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由档案室鉴别、登记后销毁。
委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学习,加强国资委党委自身建设,提高班子的领导水平,奠定搞好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思想理论基础,特制定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组织
(一)参加人员。中心组以党委成员为主组成。根据学习内容的需要,也可扩大学习对象。
(二)中心组学习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组织学习研讨,提出学习要求,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派员担任,职责是准备学习资料、做好学习考勤和记录、撰写学习总结等各项服务工作,并及时将自治区党委对中心组学习的要求向组长汇报,及时将中心组的学习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汇报。
二、学习内容
根据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和国资委党委自身建设的需要,中心组学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的指示、决定。
(三)党的建设理论。
(四)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业务知识。
中心组学习要同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围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认真设计专题,在自学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开展集中学习研讨活动。为提高学习质量,要安排好重点发言,也可组织一些专题辅导讲座。不论采取何种学习形式,都要注重实际效果,加强学习的针对性。
三、学习方式
中心组学习主要采取集体学习、中心发言、交流读书心得和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
中心组成员在认真学习并结合工作调研的基础上,每年每人要写1-2篇调研报告或学习体会文章。
四、学习管理
(一)制定学习计划。中心组学习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学习安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严格学习制度。做好学习的考勤、档案、通报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做到有集中学习讨论记录,有学习出勤登记,有个人学习专用笔记,有学习体会文章,有个人年度学习小结。
(三)保证学习时间。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讨论一次以上,年度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次。
(四)加强学习督查。中心组成员每半年要向学习组长报告一次自身学习情况。中心组学习情况由学习秘书负责整理综合报告,每年向上级党委作一次汇报。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信息工作意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委领导决策做好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信息工作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紧紧围绕自治区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工作大局,为上级领导机关、自治区国资委领导决策服务,为各盟市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服务。
二、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出资监管企业及国资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委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三、我委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信息的载体是《内蒙古国资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内蒙古国资监管》是我委办公室、信息中心主办,盟市国资监管部门和自治区监管企业协办的综合性信息刊物。全面反映区内外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的新动态、新言论、新政策、新作法、新经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将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工作中的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准确、迅捷地报送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自治区党委信息处,政府信息处以及国家国资委有关领导,发放到盟市国资监管部门和自治区监管企业,以便领导决策参考、信息刊物采用和指导监管企业和盟市的工作。
四、强化信息质量意识,不断开发高层次、高质量的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信息。要强调一个“新”字,在有新意上下功夫;突出一个“特”字,抓好有特色的信息源;抓住一个“深”字,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努力探讨和揭示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一个“简”字,言简意赅,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语言凝炼。以此提高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信息质量,不断开发高层次信息,提高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信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区内外新闻媒体,信息刊物的采用率。
五、委办公室是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信息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信息工作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盟市国资监管部门和自治区监管企业通报信息报送点工作;做好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组织开展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加强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信息队伍建设。成立国资委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苏和主任担任,成员为各处处长。机关各处室都要确定一名同志为兼职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本处室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信息。各处处长为本处室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
七、实行信息报送目标管理。委机关各处室每月向委办公室固定报送业务工作信息不少于2条(其中调研类、综合类信息1篇)。调研类、综合类信息要有问题、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字数不低于1000字。凡我委组织和参加的各类重要会议、外出调研等重要活动,结束后三天内,主办或牵头处室一律要形成信息,经委领导审定后报送委办公室。
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报送。办公室要对各处室报送的信息进行认真筛选、加工、汇总、整理,对时效性强、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要迅速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部门。我委各类重要工作信息,办公室要及时与有关新闻媒体联络刊登,也可在我委《内蒙古国资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上刊登。
八、要建立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委办公室要会同人事处对各处室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考核评价。每年末,对信息工作搞得好的处室,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差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在年度机关实绩考核中评优。
督查工作制度
为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本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内容
(一)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和本委领导同志批示的各类文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提案的答复工作;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交办的督促检查事项;
(五)本委党委会、委务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领导同志认为必须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
二、督办程序
本委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办。凡需办理的有关文件和事项,均要根据领导批示、指示,及时送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办理,并做好交办文件和办理事项的登记工作,注明交办何处、办理期限。
(二)办理。各处室接到交办文件和事项后,要按规定时限认真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的,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办公室,并讲明原因。需提交党委会、委务会和主任办公会研究的,要及时通知办公室予以安排。
(三)反馈。承办处室对领导批示文件和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在2日内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催办。有关文件和事项交办后,对有关处室超过办理期限的,办公室将以电话询问、发催办单和上门等方式催办。催办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五)办结。本委有关领导同志对办理结果无异议并签署意见即告办结。需要行文回复的,由有关处室拟文,按发文程序办理。
(六)归档。办理文件及有关材料由承办处室负责整理,按有关规定移交办公室统一存档。
三、督办要求
(一)交办文件和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委领导重要批示随时办理;凡文件或会议确定办结时限的按时完成;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时限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长期性工作,承办处室要按月及时向委领导和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
(二)督办和承办处室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克服形式主义,注重在落实上下功夫,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任务。督办人员要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务使督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办公室对办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上报委领导并向全委通报。
调研工作制度
为深入搞好调研工作,进一步提高国资委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研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
二、各处室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适当选择1至2个重点调研题目,经分管委主任同意后报委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提交委务会研究确定。
三、处以上干部要带头参与调研工作。各处室负责人要参加调研工作并撰写调研文章。委领导要抽出专门时间带头开展调研活动,指导撰写调研文章。
四、调研工作要以联合调研为主,按照各处室确定的调研题目由委内统一组织安排,避免多头到企业调研,增加企业负担。
五、调研文章要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要切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办公室负责调研工作的督查工作。每年择时召开一次调度会,沟通情况。
七、每年举行一次调研成果评比表彰活动,对评出的优秀调研文章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编或进入领导决策的调研报告,给予重奖。
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关会议室管理,确保会议室规范有序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我委目前设有1号会议室、2号会议室(第五层)和3号会议室(第三层)。1号会议室主要用作委党委会和10人左右的委务会、主任办公会;2号会议室主要用作15人以上的委务会、主任办公会和其它会议;3号会议室用作全委大会及培训讲座等。
二、会议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使用会议室前必须由会议主办处室向办公室申请登记,注明会议的时间、主持人、参会处室和人数等事项,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
四、爱护会议室配置的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搬动和挪作它用。保持会议室环境卫生,不吸烟,不乱扔纸屑。要主动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置在振动状态。
五、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处室负责关灯、关窗、关闭电源和锁门。
六、工勤人员负责会议室的清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做到会议室干净整洁,桌椅摆放整齐。
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内各处室人员因公出借款、报销应由本处室负责人签批,然后由办公室主任审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借、支款项,必须经分管财务的委领导签批。
二、由于现在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取现金很不方便,因此,各处室工作人员公出须用现金者,必须提前1-2天告知出纳人员,以便做好提现准备工作。
三、因机关经费不足,各处室开支要精打细算,厅(局)级以下工作人员公出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如遇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经分管财务的委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四、各处室公出人员回来后,须在一周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超期不报账、不还款者,委财务不再对该处室办理借款、支出事项。
五、各处室的年度包干经费或专项业务费,要随财政按季度下达的用款计划来安排本处室的支出项目,不允许全年度经费突击支用。处室有大项支出或购置办公设备,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委财务商量经费开支和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等事宜,不能“先斩后奏”,买回来再到委财务报销,更不能先用自己的现金来垫付设备购置款(如:购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等),否则,难以归还本人垫付的现金(因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网上往来资金,支付的方式有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设备购置款属于国库集中直接支付,也就是凭着购置设备销售方发票复印件、单位全称、账号及开户行名称,通过本单位在网上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资金,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将所使用资金在网上直接划拨支付,无法通过现金结算)。
六、委内各处室年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均在该处室年度包干经费或专项业务费中列支,超支不予报销,节余可留作下年度使用。
七、委机关财务按月统一交付的办公电话费,月底均按各处室实际话费发生额记入本处室包干经费或专项业务费中。
八、各处室办理网上经费开支业务,应在每周1-周5的上午和下午3点钟以前办理,每天下午3点钟以后代理银行停止办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明确职责,做好服务,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委领导及各处室的公务用车,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一名干部负责车队管理工作。
2、车队设队长一名、队长负责车队的日常调度和管理,保证委机关的正常用车。
二、车辆使用
1、保证委内各处室工作用车。各处室因工作需要市内用车时,由处室负责人向车队长说明事由:由车队长派车。
离呼公出确需用车,须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说明出车的时间、地点、任务,申请单由办公室分管人员审批。
2、因公出差需接送站的人员应提前向车队长说明事由,车队长统筹安排车辆。
3、车辆严禁外借,更不允许借车给别人驾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司机本人负责,国资委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支付任何费用。
三、车辆费用管理
1、各种车辆全部实行定额消耗,单车核算,包括各种燃油。润滑油、汽配件、轮胎等。
2、油料消耗,按照行驶公里数核定油料消耗,实行一车一卡(加油)。根据车型、车状、出厂标准等核定月用油量。
3、车辆修理、装具在我委指定的修理厂和装具厂进行。车辆需维修保养时,由司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维修项目及更换配件,经车队长审核并报请办公室同意后确定修理方案。未经车队长或办公室批准同意,所发生的修理费等所有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4、车辆外出(离呼)期间发生中途加油修理事宜,司机须向车队长说明原因,征得同意,且发生费用的票据由随车人签字核实,回单位后履行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5、司机外出(离呼)或其它事宜所发生费用在一个月内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四、工作制度
1、车队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技术,遵守各项交通法规,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保证行、停车的安全。
2、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上班时间不得串岗,没有任务时,驾驶员在车队办公室随时待命,因事离开车队,向队长请假。委领导乘其他交通工具公出,司机要照常上班,如因事请假要将车辆交回车队。
3、公务完成后立即回单位待命,不得故意拖延。
4、建立考核制度。每位司机设立台帐,包括司机的工作量、出勤率、安全记录、车辆完好使用率、油料使用量、维修及费用等作为年终考核车队及司机本人的依据。
五、奖惩办法
1、每月出满勤、无旷工、不迟到、早退,积极完成队长或主管领导交给的各项公务及接待用车,听从调度,随叫随到,坚守工作岗位,文明礼貌安全正点,优质服务,月出勤补助300元(其中包括业余出车或接送站以及工休日出车)。
2、年终对车队进行考核,委领导和各处室对车队管理和安全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达到满意,且费用未超核定数,一次性奖励车队2000元。
3、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壹天者,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天,病假超过5天,一律扣除当月的出勤补助。
4、延误领导用车或拒不执行队长的正常公务派遣,扣发当月的出勤补助。
5、凡不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酒后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出车造成所有维修费用、罚款全部由个人承担,并追究其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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