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8日,自治区国资委与党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召开务虚会,研讨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苏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开乐、国资委范金星副主任、王耀副主任,纪委刘志彧书记,张恩惠副巡视员及组织部、国资委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务虚研讨。
会议就当前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以及下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等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和广泛交流研讨,会议认为,
一是应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9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努力完善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1、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国资委要按照张德江副总理和李荣融主任在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金融类国有资产、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探索推进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全覆盖。对特殊领域、特定行业的企业国有资产,国资委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前确实需要由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在过渡阶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依法由各级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授权,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2、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涉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时,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保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统一性、有效性,提高市场的公平和效率。3、建立统一、完整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2009年6月,中组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经营业绩、业务能力、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自治区可以借鉴中央企业的考核评价办法,根据自治区实际,研究制订《区直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区直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和完善我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建立以任期责任目标为依据,全面反映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以及领导人员履职表现、廉洁从业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并重,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办法。做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于区直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统一。4、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领导机制和统一的领导人员管理体系。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创新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机制。落实中央关于《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改革和完善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人事制度。加大企业领导人员选聘方式改革力度,推进企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要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参照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区直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要推进人才强企战略,扎实推进人才工作。引导企业在研究发展战略的同时要认真研究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规划,特别是关系到企业当前发展急需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成本管理、市场营销人员和未来发展必需的高层次人才,切实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5、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保证健康、有序进行。
二是进一步理顺区直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目前,从区直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看,隶属于国资委的企业有13家;中央驻区企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电力(集团)公司主体供电单位的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盟市;新成立的一些区直企业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尚不明确。这种状况对于从总体上抓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带来一定难度。开展党建工作主题活动的载体不一致,党建工作的总体成效难以把握和评价,也不利于进一步深化和推动。
建议自治区进一步研究和理顺区直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问题。
三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针对目前对区直国有企业监管的状况和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议上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支持国资委的工作。要经常听取国资委的工作汇报,热情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作用”的要求,国资委认为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必要专题研究健全和完善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体制问题。解决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政策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应进一步研究探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络协调的工作机制、工作形式和工作机构。自治区可以组成考察组到上海、天津等地就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及监管方式等问题进行考察学习。
四是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议自治区应尽快着手开展对历年来财政、发展改革、经贸、交通、科技等部门以国家资本形式投入,特别是国债资金投入的核查工作。查明投资去向,核清资金数额,明确转增国有资本金和形成国有权益的数量,确定出资人代表。逐步实现政府投资资金的规范化管理,防止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是完善盟市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要切实提高各盟市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上来。对于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健全的地区,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国资监管体系、特别是组织体系的领导,结合盟市新一轮机构改革,健全和完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1、对于国资监管组织体系不健全、且企业国有资产数量较大的盟市,应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模式独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相对较少的地区,可以挂靠政府部门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必须按照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和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能够独立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3、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4、不断探索既符合改革要求,又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旗县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和途径。对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国资监管机构共同持有企业股权的,要坚持分级代表、同股同权或者企业章程的约定,依法规范共同监管的途径和方式。
最后,会议商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国资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下一步组织部和国资委将抽调专人组成研究工作小组,就当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有关重点难点问题,赴有关先进省市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即《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和《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办法》,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进一步完善我区国资监管体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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